
【案例引言】
近期,一起涉及款项的纠纷案件引起了企业界的高度关注。该案中,A公司因款项管理不当,导致陷入法律纠纷。不仅造成了36.2万元经济损失,还对企业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款项领域的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规范经营行为,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
【案例回顾】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江阴市鹏天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某甲在经营江阴市鹏天机械有限公司过程中,因经营不善,于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拖欠公司劳动者高某、段某、王某等16名职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62380元(其中,高某32000元、段某32000元、王某56700元、陈某乙66700元、杨某53700元、邱某14000元、张某乙20000元、李某24000元、刘某21000元、肖某5000元、陈某甲10000元、肖某5200元、张某丙3270元、孙某6470元、胡某1340元、韩某11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12月初在明知江阴市鹏天机械有限公司里的机械设备价值不足以偿还全部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至山东聊城,通过微信委托顾山镇新龚村村委帮其卖掉被告单位的设备用于偿还工人工资,后其采用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工人举报后,先后于2016年12月13日、20日、23日在被告单位经营地、被告人张某甲户籍所在地张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工资确认和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单位于2016年12月27日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张某甲仍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
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委于2017年1月,将被告单位江阴市鹏天机械有限公司设备变卖得款人民币185000元,后支付上述劳动报酬人民币142725元(其中,支付高某、段某二人共计33290元、王某、陈某乙、杨某三人共计44100元、邱某9850元、张某乙9655元、李某9150元、刘某11500元、肖某327...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市鹏天机械有限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均确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单位犯罪。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阴市鹏天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公诉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案发后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村委变卖江阴市鹏天机械有限公司设备后支付本案劳动报酬人民币175175元变更为142725元,符合案情,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单位江阴市鹏天机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责令被告单位江阴市鹏天机械有限公司继续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19655元,发还被害人高某、段某二人共计30710元、王运、陈某甲、杨某三人共计133000元、邱某4150元、张某乙10345元、李某14850元、刘某9500元、肖某1730元、陈某乙3940元、肖某2600元、张某丙1630元、孙某3230元、胡某670元、韩某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款项管理的合规性问题。根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合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度建设不完善。企业没有建立系统的款项合规管理制度,导致相关操作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
第二,执行落实不到位。即使有相关制度,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疏漏,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监督检查缺失。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款项管理中的问题。
【合规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款项管理方面面临以下主要合规风险:
1. 制度风险:未建立或未完善款项管理制度,导致操作无据可依。
2. 执行风险:有制度但不执行,或执行流于形式,难以防范实际风险。
3. 人员风险:相关人员缺乏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无法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4. 监督风险: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问题难以及时发现。
5. 外部风险:对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敏感,未能及时调整管理策略。
【合规建议】
为有效防范款项法律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合规措施:
第一,建立完善的款项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款项管理规定,明确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加强合规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款项合规培训,提高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
第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款项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完善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款项纠纷,制定应急预案,降低损失。
第五,寻求专业支持。与专业律师合作,定期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
【律师介绍】
李翰轶律师,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企业合规与商事法律事务。
李律师拥有丰富的企业合规实务经验,曾为多家企业提供合规管理体系搭建、风险防范、纠纷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结语】
本案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款项合规管理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而是企业必须重视的核心管理环节。
只有建立健全合规体系,规范经营行为,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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